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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有杠杆吗 中欧中短债债券发起A,中欧中短债债券发起C: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9月)

发布日期:2024-09-27 21:42    点击次数: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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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把本文的标题定为“如何让家庭资产以复利每年15%的速度稳健增值?”,是因为我们这几年在做投顾服务的过程中发现,至少有一半客户一开始会把长期理财目标定为:希望未来五到十年内家庭可投资资产能以15%左右的速度稳健增值。这个目标要求高吗?有实现的可能吗?如果可以,那么如何实现?看完这篇文章也许你能得到一些启发和思路。

熟悉我的人都知道,我是自由市场的拥趸。我痛恨任何剥削,这个剥削不涉及任何自由市场自愿达成的交易,而是所有人为性质的“配平”,因为那是来自权力的抢劫。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九月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本基金经 2022 年 3 月 1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下发的《关于准予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 监许可[2022]567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22 年 4 月 15 日正 式生效。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 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 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 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 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 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份额的金额不低 于 1000 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 3 年。但基 金管理人发起资金对本基金的发起认购,并不代表对本基金的风险或收益的任何 判断、预测、推荐和保证,发起资金也并不用于对投资人投资亏损的补偿,投资 人及发起资金提供方均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管理人发起资金认购的本基金份 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满 3 年后,基金管理人发起资金将根据自身情况 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基金管理人发起资金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另 外,在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后的对应日,如果本基金的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本 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因此,投资人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险。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 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 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 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 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 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 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 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 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等。   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本次更新内容及截至日期如下:      序号          更新内容                 截至日期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目       录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 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及其更新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额发售公告》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出的修订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人 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 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 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 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 于三年 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 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业务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限公司和/或接受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业务而引起基金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不得超过 3 个月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开放日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 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管理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工具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金额,各项支付和结算以此金额为计算基准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件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的内容,法律法规修订后,如适用本基金,相关内 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为准。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厦 8 层、10 层、16 层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注册资本 序号           股东名称                                 比例                                    (人民币/万元)        WP Asia Pacific Asset       华平亚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睦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上海穆延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共 计                       22,000       100%     注:因四舍五入,股权比例加总存在尾差。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窦玉明先生,中国籍。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本科、硕士,美国杜兰大学 MBA。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盛立公益基金会理事,国寿投资 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职于君安证券有限公司、大成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历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兼基 金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    周朗朗先生,中国香港籍。加拿大西安大略大学本科,清华大学高级管理 人员工商管理硕士。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美国华平投资集团 中国区联席总裁、中国金融及企业服务行业和工业科技投资行业主管合伙人、 董事总经理,河南中原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历任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 (加拿大)银行和花旗银行(香港)投资银行部分析师。    张园园女士,中国籍。毕业于重庆大学本科、硕士。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国都景瑞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历任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 限公司北京业务管理总部副总经理、金融市场业务部执行总裁。    刘建平先生,中国籍。北京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美国亚利桑那州立 大学凯瑞商学院工商管理博士。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首 席信息官,中欧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员。历任北京大学教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监管部副处长,上投摩 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樊扬先生,中国籍。澳大利亚麦考里大学经济学硕士,清华大学高级工商 管理硕士。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历任 CPPIB PE Investment Asia Limited 董事总经理,Citron PE Investment (Hong Kong) 2016 Limited 董事总经理,中信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投资总监,国际金融公司中国代 表处投资官员、高级投资官员,北京鹏联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副总裁,德勤咨询 (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高级咨询顾问、经理,荷兰银行北京分行信贷经 理,渣打银行天津分行信贷助理。    钟炜先生,中国籍。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本科。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历任北京市康达(广州) 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主任,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陕西省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洋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戴国强先生,中国籍。上海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 世界经济专业博士。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财经大学金融 学教授、上海财经大学青岛财富管理研究院名誉院长,中国绿地博大绿泽集团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袅之文学艺术创作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利群商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历任 上海财经大学金融系副主任,上海财经大学财务金融学院副院长,上海财经大 学金融学院常务副院长、院长、党委书记,上海财经大学 MBA 学院院长兼书 记,上海财经大学商学院直属党支部书记兼副院长。   顾飞先生,中国籍。中国社会科学院工商管理硕士。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国都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历任北京锦润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客户部总经理,重庆国投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大客户部副总经 理,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托经理,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员,银 河德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江知玥女士,中国籍。剑桥大学地产金融专业硕士。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监事,美国华平投资集团股权投资部投资经理。历任美国银行公司全球 市场部经理,上海维信荟智金融科技有限公司战略规划经理,瑞士信贷(香 港)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分析师。   李琛女士,中国籍。同济大学计算机及应用专业学士。现任中欧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监事、理财规划总监。历任大连证券上海番禺路营业部系统管理员, 大通证券上海番禺路营业部客户服务部主管。   刘京鹏先生,中国籍。复旦大学金融学硕士。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监事、战略规划及业务发展总监。历任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与金融 工程部产品经理。   刘建平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籍。简历同上。   卢纯青女士,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权益投决会委员、投资总 监、基金经理,中国籍。加拿大圣玛丽大学金融学硕士。历任北京毕马威华振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研究员、行业主管、研究总监助理、研究副总监。   许欣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执行董事,中欧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中国籍。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硕 士,中欧国际工商学院 EMBA。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资顾 问,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监,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 理。   卞玺云女士,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中欧盛世资产管理(上海) 有限公司董事,兴盛天成投资管理(南平)有限公司董事,中欧私募基金管理 (上海)有限公司董事,中国籍。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 EMBA。历任毕马威 会计师事务所助理审计经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监,中欧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控总监。   于岚女士,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人力资源总监,上海中欧财 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监事,中欧盛世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中欧 私募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中国籍。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上 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 EMBA。历任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总裁行政助理,中 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运营副总监、行政部总监。      姓名           王慧杰                性别        女                                  最高学历、       研究生、硕      国籍            中国                                      学位        士           彭博咨询社(纽约)利率衍生品研发员,光大保德信基金  其他公司历任                    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   本公司历任                      基金经理助理   本公司现任                       基金经理 本基金经理所管                  产品名称            起任日期        离任日期 理基金具体情况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金             月 13 日      中欧滚钱宝发起式货币市场        2018 年 08   2024 年 01             基金            月 13 日      月 11 日      中欧盈和 5 年定期开放债券      2019 年 07   2021 年 12         型证券投资基金           月 11 日      月 17 日      中欧天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2019 年 07   2021 年 05            资基金            月 19 日      月 21 日      中欧强瑞多策略定期开放债        2020 年 07   2021 年 04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月 31 日      月 07 日      中欧兴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2021 年 07   2022 年 08             金             月 23 日      月 19 日      中欧稳利 60 天滚动持有短债     2021 年 08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月 12 日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        2022 年 04           券投资基金           月 15 日      中欧兴盈一年定期开放债券        2022 年 04   2023 年 05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月 19 日      月 31 日      中欧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2022 年 05   2024 年 01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月 30 日      月 16 日      中欧稳鑫 180 天持有期债券     2023 年 06         型证券投资基金           月 19 日      中欧稳丰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     2023 年 10          证券投资基金           月 24 日      中欧盈和 5 年定期开放债券      2024 年 01         型证券投资基金           月 16 日      中欧稳悦 120 天滚动持有债     2024 年 03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月 21 日      中欧稳裕 30 天滚动持有债券     2024 年 08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月 26 日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葛兰、卢纯青、蓝小康、曲径、王培、周蔚文担任 委员会委员,周蔚文担任委员会主席;   固收投资决策委员会:陈凯杨、邓欣雨、雷志强、吕修磊、王申、邵凯担 任委员会委员,邵凯担任委员会主席;   多资产投资决策委员会:黄华、华李成、吕修磊、桑磊、许文星担任委员 会委员,黄华担任委员会主席。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配收益; 他法律行为;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 为的发生。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牟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 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各个业务 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 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 的责任。   (2)监事会: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董事会和管理层履行职责 的情况进行监督。   (3)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就内部控制制度和 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进行 定期、不定期报告。   (4)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对基金投资的所有重大 问题进行决策。   (5)风险控制委员会:协助确立公司风险控制的原则、目标和策略,并就 风险控制重要事项进行讨论和决策。   (6)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进行全面及专项的检查和反馈,使公司在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7)业务部门:具体执行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及政策,确保各项业务活 动合法、合规进行。   (1)部门及岗位设置体现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原则。   各部门及岗位均设立明确的授权分工及工作职责,并编制详细的岗位说明书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和业务流程;建立重要凭据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实现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 的监督制衡。   (2)严格授权控制。   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公司建立了合理的授权标准和流程, 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重大业务的授权应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内容和实 效,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3)实行恰当的岗位分离。   建立科学的岗位分离制度,各业务部门在适当授权的基础上实行恰当的岗位 分离。重要业务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基金会计与公 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重叠。   (4)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   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 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5)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   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两方面:一是公司主要业务的风险评估和检测办法、重要 部门风险指标考核体系以及业务人员道德风险防范体系等;二是公司灵活有效的 应急、应变措施和危机处理机制。通过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对公司内外部 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建立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   真实、全面、及时、准确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及时准确地进行会计核算和业 务记录,完整妥善地保管好会计、统计和各项业务资料档案,确保原始记录、合 同契约、各种信息资料数据真实完整。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管理人特 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 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26楼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日期:1987年12月22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405,918,198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刘华栋   联系电话:0755-22166388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总部设在深圳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深 圳证券交易所简称:平安银行,证券代码000001)。其前身是深圳发展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吸收合并原平安银行并于同年7月更名为平安银行。中 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合计持有平安银行58%的股份,为 平安银行的控股股东。截至2023年12月末,平安银行有109家分行(含香港分 行),共1,201家营业机构。 利润464.55亿元(同比增长 2.1%)、资产总额55,871.16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垫款总额34,075.09亿元(较上年末增长2.4%)。   平安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客群拓展室、营销推动室、估值核算 室、资金清算室、企划与综合服务室、数字平台室、督察合规室、基金服务室8 个处室,目前部门人员为75人,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证券投资基金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托管业务相关员工配置齐全且从业经验丰富,托管部核心管理层具备银行管 理、证券或托管业务十年以上从业经验。 截至2023年12月末,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净值规模合计 型、货币型、指数型、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 理财需求。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作为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 律法规、行业监管要求,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和经营风 格;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防范 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促进经营目标的实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有总行独立一级部门资产托管部,是全行资产托 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专门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资产托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取 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监管要求;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 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 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 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 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 运作。利用行业普遍使用的“资产托管业务系统--监控子系统”,严格按照现 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 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 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监控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 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 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 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 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直销机构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 8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上海中心大厦 8 层、10 层、16 层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联系人:马云歌   电话:021-68609602   传真:021-68609601   客服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zofund.com   二、代销机构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情况针对某类基金份额变更、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各销售机构具体销售时间以及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咨询各 销售机构。   三、登记机构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 8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上海中心大厦 8 层、10 层、16 层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总经理:刘建平   成立日期:2006 年 7 月 19 日   电话:021-68609600   联系人:杨毅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四、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五、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许培菁 经办会计师:许培菁、张亚旎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 2022 年 3 月 16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567 号文准予募集。募集期为自 2022 年 4 月 11 日至 2022 年 4 月 13 日止,经安永华 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 计算,募集期共募集 10,296,403.22(含利息)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30 户。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22 年 4 月 15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基金合 同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 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 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D 类 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和 D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 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和 D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 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 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调低赎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 人需及时公告。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示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基金份额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自 2022 年 5 月 11 日起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本基金 D 类基金份额自 2024 年 9 月 5 日起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 期定额投资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顺序赎回;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未来在条件成熟和准备完备的情况 下提供本基金不同类别份额之间的转换服务,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 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 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 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在不违反前述规定的前提下,各 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 规定为准。   直销机构每个账户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 金额为 10,000 元。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机构进行交易 须受直销机构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和追加申购的 单笔最低金额。 份基金份额。若某笔份额减少类业务导致单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额做全部赎回处理(份额减少类业务指赎回、转换转出、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具 体种类以相关业务规则为准)。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 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人可与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协商增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位数,以维护基金投资 人利益。T 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C 类基金份额和 D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 类基金份额和 D 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实施优惠的 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 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其他客户指除通过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优惠 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             费率               M<100 万元            0.04%     申购费率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其他客户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              费率               M<100 万元             0.40%     申购费率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其他客户)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其对 应的申购费率为 0.40%,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0 元, 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40%)=99,601.59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601.59=398.41 元    申购份额=99,601.59/1.0000=99,601.59 份    即:投资人(其他客户)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 购当日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0 元,则其可得到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 99,601.59 份。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 金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000=100,00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0 元,则其可得到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D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D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 金 D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000=100,00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D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D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0 元,则其可得到本基金 D 类基金份额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1)赎回费用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 天               1.50%                N≥7 天               0.00%   注:赎回份额的持有期限,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 天               1.50%                N≥30 天              0.00%   注:赎回份额的持有期限,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有期限少于 7 日的投资人,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其余持有期限的投资者,赎回费的 25%计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 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赎回金额的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365 天,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500=10,500.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0.00=10,500.00 元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即:某投资人赎回持有的 10,000 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365 天,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其可得 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500.00 元。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 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 行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金资产净值。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 前述 50%比例要求的集中度的情形时。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发生上述第 1、2、3、5、6、7、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 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金资产净值。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如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 份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30%时,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超出该 30%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 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估值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基金份额的折算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本基金进行份额 折算,折算前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资产不变。基金管理人将在份额折算 前 3 个工作日就折算方案、折算时间等内容进行相应公告。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十九、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行 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重点投资中短期债券,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 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包括国债、地 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国债期货、信用衍生品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 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所指的中短期债券是指剩余期限不超过 3 年(含)的债券资产,主要 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分离交易可转债的 纯债部分等金融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中短期债券为主要投资标的。本基金管理人将运用多策略进行债券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资产组合投资。根据基本价值评估、经济环境和市场风险评估预期未来市场利率 水平以及利率曲线形态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配置,在确定组合久期基础上进行组 合期限配置形态的调整。通过对宏观经济、产业行业的研究以及相应的财务分析 和非财务分析,       “自上而下”在各类债券资产类别之间进行类属配置,                              “自下而上” 进行个券选择。在市场收益率以及个券收益率变化过程中,灵活运用骑乘策略、 套息策略、利差策略等增强组合收益。   (1)久期策略   久期策略是指,根据基本价值评估、经济环境和市场风险评估,并考虑在运 作周期中所处阶段,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配置。本基金将在预期市场利率下行时, 适当拉长债券组合的久期水平,在预期市场利率上行时,适当缩短债券组合的久 期水平,以此提高债券组合的收益水平。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策略是指,首先评估均衡收益率水平,以及均衡收益率曲线合理 形态,然后通过市场收益率曲线与均衡收益率曲线的对比,评估不同剩余期限下 的价值偏离程度,在满足既定的组合久期要求下,根据风险调整后的预期收益率 大小进行配置,由此形成子弹型、哑铃型或者阶梯型的期限配置策略。   (1)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主要包括资产类别选择、各类资产的适当组合以及对资产组合的管 理。本基金将在利率预期分析及其久期配置范围确定的基础上,通过情景分析和 历史预测相结合的方法,“自上而下”在债券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银行间市场 和交易所市场,银行存款、信用债、政府债券等资产类别之间进行类属配置,进 而确定具有最优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   (2)个券选择策略   基金管理人自建债券研究资料库,并对所有投资的信用品种进行详细的财务 分析和非财务分析,比较个券的流动性、到期收益率、信用等级、税收因素等, 进行个券选择。   本基金在信用债券的选择时特别重视信用风险的评估和防范。本基金通过分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析宏观经济趋势和信用风险历史情况,判断当前信用债券市场整体的信用风险水 平,从而确定信用债券整体投资比例。本基金根据信用债券发行人的行业前景、 行业地位、财务状况、 管理水平和债务水平等因素,评价信用债券发行人的信 用风险,同时根据信用债券的特别条款,评估信用债券的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的评估体现为外部评级和内部评级。   基于目前的外部评级结果,本基金将投资于信用等级不低于 AA+的信用债, 其中投资于 AA+信用等级的信用债不超过信用债资产的 50%,投资于 AAA 信用等 级的信用债占信用债资产的 50%-100%。以上评级有债项评级的以债项评级为准, 无债项评级的以主体评级为准,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参照主体评级,信用 评级参照国内评级机构(中债资信除外)评定的最新评级结果。上文所指信用债 券包括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券(不包括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 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 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书面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本基金在持有信用债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限制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部予以卖出。   本基金在内部评级过程中进行包括行业分析、企业分析、财务分析和增信措 施在内的综合分析,并运用信用评级方法,结合国内主要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 果,给出内部信用评估结果和建议,并经讨论后形成信用风险评级报告并审定, 经内部审定后最终确定固定收益证券的内部信用评级。同时还将进行信用评级跟 踪,及时、准确的修正评级结果;若发现重大信用风险,及时应对。本基金在信 用风险内部评估时,遵循以下原则:审慎评级原则,在对主体及债项进行信用风 险评级过程中,应遵循审慎的原则评估其经营状况和财务风险;定性分析与定量 分析相结合的原则,经营风险评估和财务风险评估是信用分析的两大主要内容, 前者采用以定性为主、定量为辅的分析方法,后者采取以定量为主、定性为辅的 分析方法,在对主体及债项进行信用风险评级过程中,需综合考虑两方面的因素, 综合评定;历史考察和未来预测相统一的原则:债券评级的目的是预测发行主体 未来的偿债能力和违约风险,在评级过程中,需要根据其历史经营业绩、竞争优 势和劣势、发展规划以及管理层的经营能力,着重考察其未来经营和现金流状况, 预测和评价发行主体的营运周期、未来资本运作以及其对未来财务状况的影响。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1)骑乘策略   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可以买入期限位于收 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随着持有期限的 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从而此时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 所下降,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2)息差策略   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资金投资于债券 以获取超额收益。   (3)利差策略   对两个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进行分析,从而对利差水平的未来走势做出判 断,从而进行相应的债券置换。当预期利差水平缩小时,可以买入收益率高的债 券同时卖出收益率低的债券,通过两债券利差的缩小获得投资收益;当预期利差 水平扩大时,可以买入收益率低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高的债券,通过两债券利 差的扩大获得投资收益。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池结构和质量的跟踪考察、分析资产支持证 券的发行条款、预估提前偿还率变化对资产支持证券未来现金流的影响,谨慎投 资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险水 平。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 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 的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   本基金按照风险管理原则,以风险对冲为目的,参与信用衍生品交易。本基 金将根据所持标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策略,审慎开展信用衍生品投资, 合理确定信用衍生品的投资金额、期限等。同时,本基金将加强基金投资信用衍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生品的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风险管理,合理分散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集 中度,对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及杠杆水平等进行必要的 尽职调查与严格的准入管理。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中 短期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 金持有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 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11)本基金不得持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持有的信用衍生品 的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 100%;   (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不得投资于合约类信用衍生品;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11)、                 (12)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3 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13)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6)本基金若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金资产净值的 15%;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1)、(12)、(14)、(15)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 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依据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宏 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企业运行趋势;证券市场走势。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合法合规、保密、忠于客户、资产分离、责任分离、谨慎投资、公平交易及 严格控制。   本基金投资的主要组织机构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策略组负责人、基金 经理、研究部和中央交易室,投资过程须接受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的监督和 信息技术部、基金运营部的技术支持。   其中,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基金投资决策的最高机构,对基金投资的重 大问题进行决策,并在必要时做出修改。   投资策略组负责人负责本策略组内投资策略和内外部沟通工作,并监控、审 查基金资产的投资业绩和策略风险。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原则和决议精神,结合证券池及有关研究报 告,负责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向中央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并监控组合仓 位。   本基金通过对不同层次的决策主体明确投资决策权限,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 体系和投资运作流程:   (1)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主持,对基金总体投资 政策、业绩表现和风险状况、基金投资授权方案等重大投资决策事项进行深入分 析、讨论并做出决议。   (2)在借助外部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研究部同时进行独立的内部研究。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和会议决议,在研究部的研究支持 下,拟定投资计划,并进行投资组合构建或调整。在组合构建和调整的过程中, 基金经理必须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及其他要求。   (4)中央交易室按照有关制度流程负责执行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并担负 一线风险监控职责。   研究部负责定期和不定期就投资目标实现情况、业绩归因分析、跟踪误差来 源等方面,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基金经理可以据此评判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基金经理将跟踪宏观经济状况和发展预期以及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结合基 金当期的申购和赎回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风险与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 合进行监控和调整。   中债总财富(1-3 年)指数收益率*80%+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20%。   中债总财富(1-3 年)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发布。该 指数成份券由剩余期限 1-3 年的记账式国债、央行票据和政策性银行债组成,是 一个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中短期债券指数。 该指数对中短期债券价格变动趋势有较强的代表性,能较好的反映本基金的投资 策略,能够较为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一年期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其能反映 出本基金投资现金类资产以达到获得持续稳妥收益的目的。基于本基金主要投资 中短期债券,选取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忠实的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 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或指数编制单位停止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 名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 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 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保证复核内容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本基金 2024 年第 1 季度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其中:股票                                    -                -       其中:债券                      4,494,881,192.87          99.43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                -       资产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33,782,546.45                     6.60 细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                         微债 01                        MTN001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SCP001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股指期货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股指期货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国债期货的交易。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险水 平。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 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 的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 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 局第三税务分局的处罚。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 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处罚。内蒙古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 内曾受到鄂尔多斯市水利局的处罚。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 内曾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处罚。      本基金对上述主体发行的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的要求。其余前十大持有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报告期内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截止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涉及股票相关投资。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本报告中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总资产或净资产比例的 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2022年4月15日,本次更新基金业绩截止日2024年3月31日。    中欧中短债债券发起 A                                               业绩比                           净值增         业绩比较    较基准               净值增长率 阶段                        长率标         基准收益    收益率     ①-③      ②-④               ①                           准差②           率③    标准差                                                 ④    中欧中短债债券发起 C                                               业绩比                           净值增         业绩比较    较基准               净值增长率 阶段                        长率标         基准收益    收益率     ①-③      ②-④               ①                           准差②           率③    标准差                                                 ④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国债期货合约、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信用衍生品、 资产支持证券、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四、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具 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交易所 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 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按成本估值。 值。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 估值。 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 值价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基金管理人需确保指定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上述估值数据的准确、公允、 完整。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特殊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协 商增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位数,以维护基金投资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和 D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含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下同) 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 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 则。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业时; 资产价值时;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送的数据错误等其他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基金份额净值。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各类基金份额分别 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 费;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 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 期顺延。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25%,D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0%,C 类销售服务费按 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D 类销售服务费按 前一日 D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该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 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服务费由 基金管理人代收,基金管理人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财产的损失; 目。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和《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的基金份 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务所;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人变更; 负责人发生变动;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国债期货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 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 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信用衍生品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详细披露信用衍生品的投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持仓情况等, 并充分揭示投资信用衍生品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目 标及策略。   (十四)有关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在基金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 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十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 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 关信息: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聘 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 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 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 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 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 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 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 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用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 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 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 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 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 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 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 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法规针对侧袋机制的 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 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一、市场风险   金融市场价格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 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利息收益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 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 化的影响。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 损失和收益变化。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等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 的影响。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少的收益率。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 致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 理技术等因素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具有较好的流动性,与基金合同约定的申购 赎回安排相匹配,能够支持不同市场情形下投资者的赎回要求。本基金主要的流 动性风险为投资者可能会面临因巨额赎回带来的流动性风险。若是由于投资者大 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持有投资品种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 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内部巨额赎回应对机制, 在巨额赎回发生时采取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对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投资人可在符合条件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包括国债、地 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国债期货、信用衍生品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上述资产均存在规范的交易场所,运作时间长,市场透明度较高, 运作方式规范,历史流动性状况良好,正常情况下能够及时满足基金变现需求, 保证基金按时应对赎回要求。极端市场情况下,上述资产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 导致基金资产无法变现,从而影响投资者按时收到赎回款项。根据过往经验统计, 绝大部分时间上述资产流动性充裕,流动性风险可控,当遇到极端市场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内部巨额赎回应对机制,对基金巨额赎回情况进行严格的 事前监测、事中管控与事后评估。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经理、风险管理 部、基金运营部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流动性评估,公司最终决定是否接受所有赎 回申请。当发现现金类资产不足以支付赎回款项或投资变现赎回款将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影响时,基金管理人会在充分评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能力、投资比 例变动与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基础上,审慎接受、确认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采取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对措施,包 括但不限于:(一)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二)暂停接受赎回申请;(三)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四)摆动定价;(五)暂停基金估值;(六)侧袋机制;(七) 收取短期赎回费;(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赎回申请措施,投资者当日的赎回申请将会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来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确认赎回的部分,如该持有人 选择取消赎回的,则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该持有人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获得受理,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延期赎回的申请以最终获得受理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   同时,在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 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 30%以上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赎回,具体措施见基金合 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相关措施约定。   基金管理人会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 期办理事宜。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如果基金管理人采用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措施,投资者当日的赎回申请会被拒绝。   基金管理人会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 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以及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赎回事宜。   此外,当发生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八、暂 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约定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亦有权采取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的措施。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如果基 金管理人采用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措施,已被受理的赎回申请款项将会在不超过 申购与赎回”中“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约定的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亦有权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当基金净申购或净赎回超出基金净资产的某 个确定比例时,相应调增或调减基金份额净值。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下,如果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工具,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净值会被调减;在出现大额 申购情形时,如果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工具,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净值会被 调增。当日参与申购和赎回交易的投资者存在承担申购或者赎回产生的交易及其 他成本的风险。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详细了解本基金实施侧袋 机制的情形及程序。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限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1.5%的短期赎回费。   当基金管理人采取上述措施时,投资者将面临无法办理申购、赎回申请被拒 绝或延期办理、无法及时获得赎回款项或承担更高的投资成本等风险。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 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 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 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 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 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 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 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 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 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四、策略风险   本基金存在投资策略风险,即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不一定领先于市场平均水平。 另外,在精选个券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 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其精选出的个券的 业绩表现不一定持续优于其他证券。   五、其它风险   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 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受损。   六、特有风险 可能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国债期货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 面临保证金风险。同时,该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具有杠杆性风险。另外,国 债期货在对冲市场风险的使用过程中,基金资产可能因为国债期货合约与合约标 的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面临基差风险。 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但仍或面临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 险,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 低、市场利率波动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 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能面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等。流动性风险是指信用衍生品 在交易转让过程中,因无法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对手较少,导致难以将其以合理 价格变现的风险。偿付风险是在信用衍生品的存续期内,由于不可控制的市场及 环境变化,创设机构可能出现经营情况不佳,或创设机构的现金流与预期出现一 定的偏差,从而影响信用衍生品结算的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由于创设机构或所 受保护债券主体,经营情况或利率环境出现变化,引起信用衍生品交易价格波动 的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 内,若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 清算并终止,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的不确定性风险。   七、税负增加风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2016]140 号《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 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 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鉴于基金合同中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中不包括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税款,本基金运营过程中需要缴纳增值税 应税的,将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并从基金资产中支付,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以 基金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因此可能增加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资 税费成本。   八、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 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合并、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的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 内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 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在 T+2 日后及时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 查询和打印确认单;在每季度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向在该季度内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 件形式寄送季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 人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对所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 年度对账单。   二、在线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zofund.com 订制基金信息 资讯、并享受本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投资报告服务。   三、查询与咨询服务   基金管理人客服中心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7×24 小时的电话语音服务,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 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 费)的语音系统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zofund.com 查询基金净值、基金账 户信息、基金产品介绍等情况,人工座席在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   四、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客户服务热线 021-68609700,400-700-9700(免 长途话费)投诉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的人员及其服务。   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以下为本基金管理人自 2023 年 10 月 1 日至 2024 年 4 月 30 日刊登于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的公告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三季度报告的提示性公告            第 3 季度报告            渠道恢复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            务的公告            募说明书(2023 年 12 月)            销渠道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的公告            第 4 季度报告            四季度报告的提示性公告            销渠道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的公告            额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年度报告            度报告的提示性公告            第 1 季度报告            一季度报告的提示性公告            额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印件。投资人 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人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要求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要求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变更 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金管理人召集。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 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 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 会应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 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之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的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金融仲裁院,根 据该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约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 8 层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设立日期:2006 年 7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10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20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860 9600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 26 楼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日期:1987 年 12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87]36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405,918,198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刘华栋   联系电话:(0755) 2216 6388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贷、结算、汇兑业务;人民币票据承兑和贴现; 各项信托业务;经监管机构批准发行或买卖人民币有价证券;外汇存款、汇款; 境内境外借款;在境内境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 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放款;代客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黄金进口业务;经有关监 管机构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 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 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包括国债、地 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国债期货、信用衍生品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 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所指的中短期债券是指剩余期限不超过 3 年(含)的债券资产,主要 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分离交易可转债的 纯债部分等金融工具。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中 短期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 金持有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 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不得持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持有的信用衍生品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的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 100%;   (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不得投资于合约类信用衍生品;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11)、                 (12)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3 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13)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6)本基金若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金资产净值的 15%;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1)、(12)、(14)、(15)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 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 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 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 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 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应向基金托 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 决。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处理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 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 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 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 面通知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 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 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 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具体规则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 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户; 整与独立;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协 助和配合,但对此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 验资报告。验资报告需要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出具的 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的银行存款。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 托管人办理托管专户的开立、销户、变更工作,本基金托管账户无需预留印鉴,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具体按基金托管人要求办理。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 备付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基金 管理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托管人保存协议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30 个 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 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 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特殊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协商增 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位数,以维护基金投资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和 D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基金所拥有的国债期货合约、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信用衍生品、 资产支持证券、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2)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 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 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 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3)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4)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具体估值 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 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 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 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公允价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7)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 息。   (8)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当日估值价格进行估值,但基金 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 估值价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基金管理人需确保指定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上述估值数据的准确、公允、 完整。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0)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含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下同) 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行评估; 正和赔偿损失;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 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机构 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其他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基金份额净值。   (三)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   (五)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 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 档的形式,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 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 时,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 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金融仲裁院,根据该院届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 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权;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中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